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22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70000312885645H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7000A020
违法事实: 第三批央企在京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标包二百五十三)(房山区拱辰街道)工程总承包(EPC)工程的建设单位是中铁房地产集团北方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北京蔷薇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本机关于2026年6月3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11号楼南侧正在使用的配电箱内引出一回路电路未接PE线,导致保护接地导体(PE)和保护联结导体未连接,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1条第1项的要求;2、11号楼南侧库房正在使用的临时用电电缆线路沿金属屋面敷设未采取保护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3条第1项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2条技术标准,均为强制性条文。上述行为容易造成触电等后果,已构成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其他违法情节从轻、从重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处罚依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7000A02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给予你单位处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2.000000
处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 孙旭堂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8-27
处罚公示期限: 202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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