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245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国名汇达(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110111MAC526UJ78 |
| 违法行为类型: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700B020 |
| 违法事实: | 你单位国名汇达(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是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DX00-0507-0030-1地块的鸿鹄医用智造研发及产业化项目(1#生产车间等10项)的基坑边坡支护工程专业分包单位。该项目基坑大面开挖深度为3.62-7.24m,局部坑井位置开挖深度8.22-10.42米,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附件2第一条的规定,该基坑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基坑安全等级为二级和三级。2026年6月2日执法人员对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基坑筏板施工完成,尚未回填,你单位未按照《鸿鹄医用智造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总说明(三)》第八章第(一)条和《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第7.1.4条要求进行基坑监测。你单位上述行为可能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的行为。你单位该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郑洋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靳天伟。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国名汇达(北京)建设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洋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靳天伟有其他适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 |
| 处罚依据: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700B020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给予你单位处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2.000000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 法定代表人: | 刘现礼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8-27 |
| 处罚公示期限: | 2027-02-27 |
| 关 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