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26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鑫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1026343756132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基准编号为C1657400A010
违法事实: 你单位为房山区佛子庄乡医疗服务设施提升改造项目(门诊楼等4项)的施工总承包单位。2026年6月9日本机关对该工程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砌筑砂浆DM M5于2026年5月14日进场,检查当日进场复试报告未出纸质结果,监理单位北京硕华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在《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上签署审查意见,你单位已使用该砂浆进行二次结构砌筑,现场检查时正在进行二次结构施工。你单位存在使用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的建筑材料的行为。你单位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造成质量事故。该工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项目负责人张武,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项目技术负责人汪志军。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的违法情节。
处罚依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基准编号为C1657400A01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以4750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4.750000
处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 陈冬冬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08
处罚公示期限: 202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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