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309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泸州市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510503MA67W73N5B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20 |
| 违法事实: |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东至规划四路,南至规划三路,西至张凤路,北至规划二路的北京通州区人工智能智算中心项目土护降工程,建设单位为北京超维智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鼎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你单位泸州市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6年6月10日本机关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施工现场南侧采用金属支架沿施工围挡敷设电缆,该金属支架全长范围内未设置接地,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7.4.1条第1项“当电缆敷设在金属支架上时,金属支架应可靠接地”的要求。2.现场东南角在用的降水用二级配电箱内,一处五芯电源出线中的中性导体(N线)采用黑色线标识,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3条第2项“中性导体(N)外绝缘层应为淡蓝色”的要求。你单位泸州市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你单位违反2条安全作业标准,且其中1条为违反强制性条文的事故隐患,可能造成触电事故,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系情节严重的情形。你单位的违法情节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20的规定情形,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适用情节。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20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给予你单位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2.000000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 法定代表人: | 曾先洪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7-15 |
| 处罚公示期限: | 2028-07-15 |
| 关 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