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320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安宏泰(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110109MA7DLNMK2G |
| 违法行为类型: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59000A010 |
| 违法事实: | 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5号-2至18层内装及1-18层外立面装修工程建设单位为北京爱尔英智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光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安宏泰(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为该工程消防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消防工程分包给中安宏泰(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价款为13200000元。该建筑为公共建筑,单体高度66.25米,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1.1条规定,该建筑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中安宏泰(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持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第17.3.2条“二级资质可承担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下列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的规定。中安宏泰(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存在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违法所得。你单位在上述工程施工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未发现中安宏泰(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有违法情节从轻、从重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北京光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中安宏泰(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分包合同复印件等证据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59000A010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中安宏泰(北京)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3200000.00元)2.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罚依据: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59000A010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责令中安宏泰(北京)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3200000.00元)2.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33.000000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 法定代表人: | 刘树东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10-12 |
| 处罚公示期限: | 2027-10-12 |
| 关 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