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327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福建胜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350300MACF9LTX31 |
| 违法行为类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200A010 |
| 违法事实: | 地上连廊(N1)等8项位于朝阳区将台乡,由北京星泰通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北京创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福建胜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该项目桩基础及基坑支护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于2025年10月与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一期补板(二层)等10项总承包工程项目桩基础及基坑支护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合同价款为12356177.22元。福建胜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于2026年10月25日进场施工,在资质报审材料中显示李国强为项目经理、毛XX为技术负责人、杨XX为质量员、马X为安全员,经查询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未发现上述主要管理人员的进退场、考勤记录。经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北京创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核实,上述主要管理人员均未到岗履职,现场管理人员为崔XX、杨XX。上述主要管理人员均未参加监理例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福建胜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派驻的包括项目负责人在内的主要管理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行为,已构成转包工程。在本案调查中未发现有违法所得。你单位在该工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本案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有减轻、从轻或从重的违法情节。 |
| 处罚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200A010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责令你单位15日内改正,给予你单位77226.11元 (工程合同价款0.625%)罚款的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7.72261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 法定代表人: | 张先春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8-27 |
| 处罚公示期限: | 2027-08-27 |
| 关 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