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事实: |
你单位为位于海淀区闵庄路小屯的玉泉新村一期B地块—玉泉馨园拆迁安置用房和配套项目(IV03号住宅楼等2项)(II-03#住宅楼等28项)(I-13#住宅楼等15项)的总承包施工单位。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2026年6月23日现场检查和2026年7月6日对你单位的受委托人进行的询问,查明:该项目建设规模为186550.51平方米,于2022年3月18日进场施工。你单位于2022年5月8日任命许某超、宋某超、王某宁为该项目的安全员,至检查时未任命其他安全员和安全总监。你单位在该项目未配备安全总监,且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规〔2025〕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3点的要求。你单位已构成未按照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2026年7月15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京建法改(市)字[2026]第010263号),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8月3日前改正该行为。你单位于2026年7月27日提交了整改报告,经执法人员复核合格。截至目前,未发现该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适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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