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37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刚强鸿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115071724145P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5600B020
违法事实: 你(单位)是惠新里241号设备用房改造工程(设备用房)结构加固工程的施工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价款为2337529.47元,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该工程属于大型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为一级注册建造师。你单位在该工程中授权的项目负责人为庞欢欢,庞欢欢是二级注册建造师,你单位构成了使用不具备相应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违法行为。本案无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
处罚依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5600B02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责令你单位30天内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你单位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3.000000
处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 田有刚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8-03
处罚公示期限: 2027-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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