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 > 行政处罚结果查询
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38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旭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1156963457437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20
违法事实: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大街34号楼1幢、2幢的无线局572台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建设单位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五七二台,监理单位为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你单位旭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6年6月23日本机关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施工现场34号楼1幢屋面末级配电箱系统图缺失,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6.3.18条“配电箱应有名称、编号、系统图及分路标记”的要求;2.施工现场34号楼1幢西侧外脚手架作业层脚手板未铺满铺实,不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4.4.4条第1项“作业脚手架、满堂支撑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作业层应满铺脚手板,并应满足稳固可靠的要求”的要求;3.施工现场34号楼1幢外脚手架南侧人行斜道休息平台处挡脚板缺失,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7.2条第4项“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均应设置栏杆及挡脚板”的要求。你单位旭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你单位违反3条安全作业标准,且其中1条为违反强制性条文的事故隐患,可能造成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系情节严重的情形。你单位的违法情节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20的规定情形,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适用情节。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2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给予你单位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2.000000
处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 余毅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8-11
处罚公示期限: 2028-08-11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