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469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110000625906144E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500A010 |
| 违法事实: |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北京地铁17号线工程土建施工20合同段,建设单位为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你单位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地铁17号线工程土建施工20合同段工程内容包括次渠南停车场(含综合利用结构预留工程)。2026年6月17日本机关现场破损勘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该工程次渠南停车场咽喉区北侧后砌填充墙距地面1.2米处1处拉结筋未沿墙全长贯通设置,与施工图设计文件《车辆基地综合利用结构预留工程次渠南停车场综合利用结构预留工程第二分册结构第一部分咽喉区第四本A区主体结构》结构设计总说明(三)(图号BJM17-SS-1201-02-01-04-JG-003)第9.1.2条后砌填充墙拉结构造第2)项“后砌填充墙应沿框架柱或剪力墙全高设2φ6(墙厚大于240mm时为3Φ6)拉结筋,拉结筋沿墙全长贯通设置”的要求不符。你单位该行为直接涉及的分项工程合同价款为430253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在施工中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行为。你单位的违法情节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500A010的规定情形,在调查中,你单位按照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未发生质量事故,未发现你单位有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适用情节。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500A010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给予你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30253元)2.5%的罚款,罚款金额10756.33元的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75633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 法定代表人: | 豆保信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24 |
| 处罚公示期限: | 2027-09-24 |
| 关 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