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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50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鑫源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114MA01L0NC7C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02200A010
违法事实: 位于通州区宋庄镇前夏公庄村FZX-0703-0060的丁各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丁各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单位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吉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北京鑫源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该工程劳务分包单位。你单位于2026年1月进场施工,丁各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丁各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在春节期间停工,于2026年3月16日正式复工,查询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395实名制平台),你单位在该工程的专职安全员是贾鹏飞(身份证号:4****************7)和王金龙(身份证号:1****************4),2人均于2026年3月21日进场,王金龙于2026年4月1日退场,经进一步调查核实,2026年5至7月,你单位北京鑫源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工程施工现场的专职安全员为贾鹏飞1人,查阅你单位5至7月考勤表、工资表等文件,5月在场人员75人,6月在场人员64人,7月在场人员66人,你单位该行为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规〔2025〕3号)第二十七条第2项“50人~200人的,配备不少于2人”的要求。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8月27日向你单位下达了编号为京建法改(市)字[2026]第010319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9月3日前改正该行为。2026年9月4日,经复核,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于2026年9月4日提交了《整改报告》,你单位已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复核合格。你单位北京鑫源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情节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02200A010的规定情形,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适用情节。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02200A01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给予你单位处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2.500000
处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 王晓云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24
处罚公示期限: 202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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