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 > 行政处罚结果查询
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50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机(四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510503MA67W73N5B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20
违法事实: 位于通州区张家湾镇的北京通州区人工智能智算中心项目(1#智算中心等2项),建设单位为北京超维智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鼎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你单位中机(四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8月14日本机关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1#智算中心东侧首层脚手架作业层挡脚板缺失,不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4.4.4条第4项“脚手架作业层外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和挡脚板”的要求;2.1#智算中心东侧首层作业面一处开关箱系统图缺失,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6.3.18条“配电箱应有名称、编号、系统图及分路标记”的要求;3.基坑东侧北边位置2m线范围内堆放建筑材料,违反《3-3支护剖面图》(图号JK12)设计说明第5条“上口线2m以内严禁堆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5.3条“边坡及基坑周边堆放材料、停放设备设施或使用机械设备等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的要求。你单位中机(四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你单位违反3条安全作业标准,且其中2条为违反强制性条文的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物体打击、触电、坍塌事故,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系情节严重的情形。你单位的违法情节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20的规定情形,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适用情节。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2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给予你单位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2.000000
处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 曾先洪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24
处罚公示期限: 2028-09-24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