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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51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工投建设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116565842539B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10
违法事实: 位于通州区张家湾镇的通州区张家湾人民法庭新建工程(人民法庭),建设单位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监理单位为北京佳德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你单位中工投建设有限公司。2026年8月17日本机关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人民法庭东侧二层双排落地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两根相邻纵向水平杆的接头设置在同步同跨内,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2.1条第2项第1)目“两根相邻纵向水平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的要求。2.人民法庭东侧二层双排落地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层脚手板未使用双层水平网兜底,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9.0.11条“脚手板应铺设牢靠、严实,并应用安全网双层兜底”的要求。3.人民法庭三层南侧一台照明灯具金属外壳未接地,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8.1.6条第1项电机、变压器、照明灯具等I类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基础型钢、与该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均应接地的要求。你单位中工投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3条技术标准,但不违反强制性条文,可能造成脚手架坍塌、物体打击、触电事故,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属于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你单位的违法情节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10的规定情形,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适用情节。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1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给予你单位处5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0.550000
处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 李宁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24
处罚公示期限: 2027-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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