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52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天津凯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20222598731552X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6100A020
违法事实: 位于通州区永顺镇0401街区46地块的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0401街区46号地块(西马庄收储)B4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项目(办公楼),建设单位为北京易创通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格林贝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精装修工程一标段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你单位天津凯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精装修工程一标段劳务分包单位。你单位于2026年8月进场施工,于2026年8月1日任命张林滚(身份证号:3****************0)为你单位在该工程专职安全员,检查当日查询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395实名制平台),张林滚于2026年8月13日进场。截至2026年9月2日(检查当日)无退场记录。经查询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进一步调查核实,张林滚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其未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9月2日向你单位下达了编号为京建法改(市)字[2026]第010320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9月10日前改正该行为。2026年9月10日,经复核,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于2026年9月10日提交了《整改报告》,你单位已配备符合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复核合格。你单位天津凯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杨增发已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你单位的违法情节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6100A020的规定情形,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适用情节。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6100A02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给予你单位处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5.000000
处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 杨增发
处罚决定日期: 2026-10-19
处罚公示期限: 202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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