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53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恒诚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109MA029RAU0W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5600B010
违法事实: 通过2026年8月27日对位于丰台区槐树岭四号院12号楼、18-24号楼、26号楼、28号楼、29号楼、40-48号楼的第三批央企在京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丰台区北宫镇槐树岭四号院、杜家坎九号院)一标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和2026年9月9日对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马**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该工程建设单位为中国北方车辆研究所,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远瓴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外立面一标段专业分包单位为你单位,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你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合同金额为7529908.72元,其中保温工程的合同价款为1542272.44元。2026年3月20日,你单位授权舒**为该工程项目负责人。舒**于2025年9月21日经批准取得了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2026年1月1日与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26年4月20日将建造师证书注册至你单位,编号为京1***********,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07〕171号),保温工程单项工程合同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属于中型工程。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该工程外立面一标段属于中型工程,应由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你单位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于违法情节较轻的情形,本案无其他适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
处罚依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5600B01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1.500000
处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 宋晓红
处罚决定日期: 2026-10-15
处罚公示期限: 2027-01-15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