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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55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东方一代(北京)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109MA01UNC352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30
违法事实: 位于通州区运河西大街107号院14号楼局部、5号楼、21号的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中学东校区三期修缮工程,建设单位为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中学东校区,监理单位为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你单位东方一代(北京)工程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8月26日本机关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该工程5号楼屋面部分电缆沿地面明敷设,未采取保护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3条第1项“线缆敷设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对线路的导体造成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的要求;2.该工程5号楼北侧分配电箱内保护接地导体(PE)使用外绝缘层为黑色的线缆,未使用外绝缘层为黄绿双色的线缆,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3条第2项“保护接地导体(PE)及保护中性导体(PEN)外绝缘层应为黄绿双色”的要求;3.该工程5号楼屋面无围护设施的高低跨(高差约3m)周边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2.3条“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孔洞以及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1.2m的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和沟、坑、槽等边沿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严禁随意拆除”的要求;4.该工程5号楼作业脚手架3层东侧作业层脚手板未满铺、未固定稳固,不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4.4.4条第1项“作业脚手架、满堂支撑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作业层应满铺脚手板,并应满足稳固可靠的要求”的要求。你单位东方一代(北京)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你单位违反4条安全作业标准,且4条均为违反强制性条文的事故隐患,可能造成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系情节严重的情形。你单位的违法情节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30的规定情形,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适用情节。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3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给予你单位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3.000000
处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 王建博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24
处罚公示期限: 202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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