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房购买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
2008年4月1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也可以按原购房...
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应按照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之差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交纳比例为35...
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死亡的,购房家庭中没有其他共同申请成员的,房屋销售单位应终止购房合同,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结清相关款项;购房家庭中有其他共同申请成员的,由当事人与房屋销...
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保障房统一申请、审核,有利于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申请轮候,有利于推动住房保障方式向“租售并举,以租为主”加快转变,促进本市住房保障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通知》还要求各区积极通过多...
统一申请审核政策实行前已备案的轮候家庭,仍然按照原方式进行保障,在轮候期间,可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过渡。
在轮候期间,原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轮候家庭可以持备案通知单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住保窗口申请公租房轮候,并优先配租公租房过渡。保障性住房统一申请、审核政策实施后,仍然允许符合条件的经适房轮候家庭经申请...
在现有保障房轮候家庭住房困难得到逐步解决后,我们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研究进一步放宽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思路,最终在...
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廉租保障是国家政策要求。我市保障房统一申请审核政策实行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街道 (乡镇)住保...
2010年,我市出台了《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将就业相对集中的园区外省市来京工作人才纳入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2011年出台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