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同住人违反购房合同约定,且拒不按代持机构要求改正的,房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可以责令其腾退住房,禁止其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销售均价和共有份额比例,应分别在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土地上市前和房屋销售前,由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共同审核后确定...
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和代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产权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
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另行制定。
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
按照限购政策规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可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
一般来说,出售型的保障房,如限价商品房,塔楼结构的,一般从开工到竣工交用,一般需要1.5年——2年,具体您可以咨询保障房的建设单位。
按照京建法[2013] 10号文规定,2007年后建设收购并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公开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夫妻双方可持身份证明、婚姻关系...
《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3.1.3.9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产权人可以补交土地收益后改为商品房的规定,只适用于《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
不能,应按规定上市出售,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办理转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