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区县制定的外省市来京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办法发布后实施。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申请人家庭,可按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统一申请;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产业园区公共租...
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可优先配租;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优先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及公示时限按现行廉租住房审核及公示时限执行,其中街乡初审20个工作日,初审公示10日,2个工作日上报区(县);区县复审10个工作日,复审公示5日,2个工作日上报市里;市住房保障部门8...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按照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执行。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的审核按照本市现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原住房为私房且已纳入棚户区等公益性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或位于首都核心功能区的,...
单位城镇户籍集体户口是北京市城镇户籍的一种形式,符合准入户籍要求。外地户籍人员因上学、服兵役来京不能作为主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