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家庭成员无法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缴纳情况证明的,须出具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书面承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成员能够提供但未提供的,按照瞒...
申请家庭成员按照规定由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不计入家庭收入。申请家庭成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的各种一次性补偿金、安置费以及离(退)休后一次性领取住房公积金等一次性费用核定为家庭资...
申请家庭成员档案放在人才服务中心或街道的,应由人才服务中心或街道出具相关证明。档案存放地不给出具收入证明的,由所在街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家庭成员收入进行核定。
申请家庭上年收入按照家庭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收入总和计算,学习毕业新参加工作的申请家庭成员工作不足12个月的,不足月份的收入按照有收入月份的月收入均值计算。
家庭成员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前已经正式办理退(离)休手续,通过资格审核后,因退(离)休养老金统一上调而超出收入准入标准的,经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后,可继续保留申请轮候...
申请家庭住房指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北京市内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按申请家庭成员住房使用面积之和除以申请家庭人口计算。申请家庭成员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房,应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家庭成员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定向安置协议中已明确作为安置对象予以安置的,安置住房面积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
申请人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应由产权共有人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办理权属登记明确各自所占份额后,按析产后产权份额计入申请人住房面积,并核定该部份住房折算的家庭资产。
家庭居住在自建房内,如果家庭单独立户,且他处无正式住房的,家庭自行拆除自建房或承诺配租配售后自行拆除,可按无房户申请。自建房不愿拆除的,且房屋无安全隐患的,申请保障房时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
连续三年通过摇号均未能入选的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家庭,或参加多次摇号均未能摇中且轮候三年以上的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有房源供应时,可安排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解决住房过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