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经适房出售价格低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计算价差。
按照京建法[2013] 10号文件规定,对于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抵押权人因购房家庭无力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需要处置抵押物的,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未满五年的,由购房家庭原申请户...
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家庭利用保障房抵押借款,用途仅限于支付本套住房购房款,未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将所购房屋作为其他债务担保。
京建法[2013] 10号文件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在房屋产权性质未转为商品房前,购房家庭只能自住,不得将所购房屋作价出资或赠与等方式将房屋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
孩子作为共同申请人且房屋产权证上未登记孩子名字的,如增加或转移为孩子名字的,需要按照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上市出售的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才可办理转...
对于夫妻双方共有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在购房资格核验时,共有权人为同一家庭的,家庭名下认定拥有一套房产。
出租型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并与承租家庭在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各类违规行为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房屋产权单位须承担以下具体工作:(一)定期入户走访;(二)开展日常检查;(三)建立保障性住房承租家庭档案。对入住家庭基本信息进行登记,根据家庭变化情况及时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做好政策宣传等其他事项。
按照“谁分配、谁管理”原则,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由购买保障性住房家庭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
涉及经济适用住房的违规行为,依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处理。相关日常工作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签订委托合同并明确委托事项、期限、报告程序、委托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