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可以通过领取备案通知单、向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电话咨询、查看区县政府部门网站发布的资格审核信息公示内容等方式了解,也可在市住建委网站上查询“市级已备案结果公示”。
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收入和资产情况符合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可以再次申请,但应降档配售。但2007年后经过“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取得购房资格,并通过公开摇号配售程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能再次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成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应纳入优先配售范围。区县公布的房源预登记截止日期,为确定申请家庭成员年龄界定时点。
申请人曾离婚如申请保障性住房时,离婚年限原则上应满三年。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重点工程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
按照京民安发〔2010〕433号,残疾退役士兵领取购(建)房补贴后,符合条件的可优先配租配售政策性性住房;按照京建发〔2011〕299号,符合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资格的人武部干部属于优抚家庭的,由申请家...
申请家庭出售自有住房或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后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时,申请家庭出售或赠与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年限须满三年。申请家庭出售或赠与住房,起始日期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登...
产权单位已不存在或不收回房屋或没有其他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将原住房腾退给户口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与公房产权单位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区县住房保障管...
自2010年9月28日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按以下办法腾退: (一)申请家庭原住房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必须腾退。首都功能核心区是指东城区、西城区。 (二)申请家庭原住房位于首都...
申请家庭在申请或轮候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后,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住房、收入及资产等状况的,经复查属实,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申请资格的决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该家庭自被取消申请资格之日起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