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申请。
在租赁期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又取得其他住房的,承租家庭应退出承租的公租房。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对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核,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续租申请,由产权单位收齐相关申请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承租家庭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
产权单位负责房屋室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服务。产权单位接到承租家庭报修后,应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人员及时上门维修,需收取费用的应按约定标准向承租家庭收取。
产权单位按租赁合同约定,组织房管员对承租家庭进行入户检查,及时掌握承租家庭人员变化、房屋使用、室内设备设施状况等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由产权单位归入承租家庭档案管理。产权单位每季度按照不低于实...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规划建设的社区配套用房,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接收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对承租家庭成员基本户籍情况进行信息采集登记,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本市户籍人口及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相关工作,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综治、流管、司法、信访、...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中的本市失业人员可持《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其他规定材料,到承租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各项促进就业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应主动为承租家庭中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信息推荐等公共就业服务,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社区配套商业服务项目和社区各类服务机构招聘人员时,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配合,优先推荐承租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