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可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的,暂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本市相关管理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持有的地下空间,应按照本市规定合理使用,面向承租家庭提供各类服务。管理区域范围内的电梯、宣传栏等公共空间,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服务和政策宣传需要。规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停车位应优先满...
公共租赁住房社会管理和服务应坚持居住属地管理为主,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原则,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各政府职能部门和各单位间有效合作机制,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外地户籍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仍...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社区内引入养老、扶贫、助残、社区服务等方面的专业社工机构,提供专业化的社工服务。鼓励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单位将自有配套用房无...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合理利用配套资源,与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共同制定社区活动计划,广泛开展展览、文体、公益、敬老、联谊等社区活动,丰富社区居民业余文化生活。
自京建法[2013] 10号文件实施之日起,即2013年5月10日起,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时须由申请人夫妻双方共同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共有房屋登记手续。这是因为保障性...
不是。获得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配租资格的家庭租到住房,并与房主签订《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一起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月向房屋出租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按照京住发字[2011]11号规定,自2011年1月21日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再对城市低保标准进行调整时,廉租家庭领取的租房补贴、承租廉租实物住房的家庭实缴月租金按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廉租实物住房承租家庭与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租期一般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为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办理廉租实物住房入住手续之日起30日后停发其租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