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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名称: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资质等级: 二级
承包工程范围: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5万吨级和内河5000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7米的防波堤、5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1000吨级以下船闸和300吨级以下升船机工程、沿海5万吨级和内河1000吨级以下航道工程、600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沿海28万平方米或内河12万平方米以下堆场工程、1200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6万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栈桥、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通航建筑设备机电安装、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
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50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10类中的5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1万吨级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码头工程; (2)1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水深大于3米的防波堤工程300米以上; (4)沿海2万吨级或内河3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300吨级以上船闸或50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6)2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15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沿海10万平方米或内河5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5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3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5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 (1)架高30米以上打桩船; (2)80吨以上起重船; (3)排宽20米以上铺排船; (4)总装机功率1600千瓦以上绞吸式挖泥船; (5)4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备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文件要求, 1、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2、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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