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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分配

申请政策
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 [2013]5号)
2.《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26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住[2007]1176号)的规定
申请政策
1 "三房"轮候家庭 “三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2 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同一户籍的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
3 外省市来京家庭 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4 产业园区 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家庭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部门
  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核定表》(一式两份);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3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4 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提供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期《居住证》;
5 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6 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的《公房租赁合同》,或名下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供房屋网签合同、房屋征收或拆迁安置协议、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确权证书;
7 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和住房证明;
如您为以下人员,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8 无业、失业人员应就收入、住房情况诚信申报,出具书面承诺书;
9 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就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单位情况诚信申报,出具书面承诺书;
如您属于以下特殊情况,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0 原住房已经拆迁或征收的,需提供房屋征收或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1 申请家庭成员有重残人员的,需提供本市区(县)残联出具的《残疾证》;
12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的,需提供本市区(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13 劳模家庭需提供市总工会出具的省部级《劳动模范证》;
14 成年孤儿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成年孤儿《安置证》;
15 申请补贴类资格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供养证》、《低保证》、《低收入证》;
16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需提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卡》;
17 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需提供区武装部或部队出具的优抚证、退伍(转业)证;
18 见义勇为人员需提交《见义勇为光荣证》(市级及以上);
19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租公房已腾退的,应当提供原承租公房腾退协议;
20 申请家庭出售自有住房或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赠与协议书》。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检验,留存复印件一式两份,采用A4纸可正反面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