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2023]第010839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11000010144476XX |
违法行为类型: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700B020 |
违法事实: |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0日对你单位在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昌百路155号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期工程涉嫌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的行为予以立案,开展调查。根据2024年3月13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宝申、邱高磊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你单位是该工程一标段护坡及桩基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2023年9月19日,你单位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该工程一标段护坡及桩基工程设计深度为5.73-6.78米,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的规定,上述一标段护坡及桩基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根据该工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期工程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总说明三》(图号:S-03)的规定,该工程一标段护坡及桩基工程需要基坑监测。检查当时,本工程一标段护坡及桩基工程正在进行基坑开挖施工。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该工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期工程基坑支护设计》设计总说明三(图号:图纸S-03)中第九条第1项要求,对已进行开挖施工的地下车库基坑周边地面及道路沉降、建筑物变形、地下水位进行监测。项目经理刘宝申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员邱高磊是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未发现你单位有其他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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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700B020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给予你单位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20000元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2.000000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法定代表人: |
王俊川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11 |
处罚公示期限: |
2024-10-11 |
关 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