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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2023]第01081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国海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00059061583XF
违法事实: 你(单位)受中房京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国海中心C座写字楼、D座公寓的实际出租管理单位,于2022年6月5日与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且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违反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2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为京建法改(市)字[2023]第010295号),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9日前改正该行为。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9日改正了违法行为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经本机关复核,你单位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复核合格。
处罚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董晓凯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08
处罚公示期限: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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