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2023]第010815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国海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11000059061583XF |
违法事实: | 你(单位)受中房京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国海中心C座写字楼、D座公寓的实际出租管理单位,于2022年6月5日与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且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违反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2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为京建法改(市)字[2023]第010295号),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9日前改正该行为。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9日改正了违法行为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经本机关复核,你单位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复核合格。 |
处罚依据: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处罚内容: |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董晓凯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1-08 |
处罚公示期限: | 2025-01-08 |
关 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