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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通建)字[2024]第65001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盛鑫安家住房租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112MA01R4MX6U
违法事实: 你单位北京盛鑫安家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与租户王静签订了房屋出租合同,房屋坐落为北京市通州区武夷花园荔景园11-1112(实际房屋坐落为通州区紫运西里11号楼11层至12层1112),合同约定该房屋由北京盛鑫安家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出租,出租期限自2023年7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11日止。截至2024年3月15日本机关通过北京市房屋租赁监管平台查询时,你公司未完成上述房屋的租赁登记备案,你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违反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3月15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为京建法改(通建)字[2024] 第650017号),责令你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前改正该行为。2024年4月3日,经本机关现场复核,你公司完成了通州区紫运西里11号楼11至12层1112房屋的租赁登记备案,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复核合格。
处罚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机关: 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古庆鑫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5-16
处罚公示期限: 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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