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事实: |
经查,你单位北京荣安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作为住房租赁企业于2024年11月9日与承租方宁鹏就北京市通州区家和园2-2-2001卧4号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NO:0000288),该房屋租赁用途为居住,租赁期限自2024年11月11日至2025年1月10日止,期限共计2个月。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通过北京市房屋租赁监管平台查询,截止到2025年4月30日,你单位未按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5年4月30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为京建法改(通建)字[2025] 第650061号),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5月8日前改正该行为。你单位在责改期内未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也未联系执法人员说明整改情况。2025年5月9日经本机关复核,你单位未按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复核不合格。2025年9月17日经本机关再次复核,你单位仍未按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复核不合格,你单位已逾期7日以上未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且违法情节逾期7日以上,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71100B060的规定情形,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减轻、从轻或从重的违法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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