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事实: |
经查,你单位博瑞(北京)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作为住房租赁企业,于2024年4月14日与业主姚德安就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曹园逸家小区6号楼4单元1101房屋签订了《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提供住房租赁服务,该单业务从业人员为谷磊磊。经进一步调查,谷磊磊为你单位博瑞(北京)住房租赁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截至2026年5月13日本机关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博瑞(北京)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谷磊磊未在其提供服务的住房租赁合同上注明从业信息卡号。你单位博瑞(北京)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实名从业,违反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6年5月13日向你单位博瑞(北京)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为京建法改(通建)字[2026]第650074号),责令你单位博瑞(北京)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前改正该行为。2026年5月18日,经本机关现场复核,你单位博瑞(北京)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在其提供服务的住房租赁合同上注明从业信息卡号,复核合格。
你单位博瑞(北京)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且违法情节一般,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72200B010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博瑞(北京)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有减轻、从轻或从重的违法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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