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事实: |
经查,你单位北京爱相寓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7年11月17日,经营范围包含“住房租赁”,作为住房租赁企业于2025年7月13日与出租人魏威就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群芳园4-3-322号房屋签订了《房屋出租委托合同》。截至2026年4月21日本机关现场检查时,北京爱相寓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6年4月21日向北京爱相寓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为京建法改(通建)字[2026] 第650086号),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5月7日前改正该行为。2026年5月8日及2026年5月15日经本机关复核,你单位未按规定向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复核不合格。
你单位北京爱相寓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且违法情节逾期7日以上,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71200B040的规定情形,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北京爱相寓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有减轻、从轻或从重的违法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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