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事实: |
经查,你单位北京中邦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6年05月31日,经营范围包含“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于2026年4月20日与出租方武志峰和承租方王江涛就北京市通州区朗芳园二区(南门)1幢1单元1403号房屋签订了《北京住房租赁居间合同》。截至2026年7月16日本机关现场检查时,北京中邦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报送开业信息进行备案,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6年7月31日向北京中邦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为京建法改(通建)字[2026] 第650181号),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8月10日前改正该行为。2026年8月11日及2026年8月18日经本机关复核,你单位未按规定向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报送开业信息进行备案,复核不合格。
你单位北京中邦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且违法情节逾期7日以上,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71200B030的规定情形,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北京中邦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减轻、从轻或从重的违法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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