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事实: |
经查,你单位北京合和建业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24年1月11日,经营范围包含“住房租赁”,作为住房租赁企业于2024年9月23日与承租方杜娟就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金地格林北5-1-201次卧房屋签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截至2026年6月30日本机关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按规定向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报送开业信息进行备案。北京合和建业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6年6月30日向你单位北京合和建业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为京建法改(通建)字[2026] 第650179号),责令你单位北京合和建业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30日前改正该行为。2026年7月29日经本机关复核及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明进行询问,北京合和建业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并已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报送了开业信息完成备案。
你单位北京合和建业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且违法情节一般,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71200B010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北京家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减轻、从轻或从重的违法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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