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顺建)字[2026]第66002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链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105778630759T
违法事实: 2026年4月24日, 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执法二科接到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市场管理科移转线索: 北京链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顺义区阿凯笛亚庄园22号楼2层1单元201处房屋提供了经纪服务,但在签订该处房屋的买卖合同与居间服务合同前,当事人未向出售方书面告知房屋交易税费, 存在未与出售方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告知书》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情况涉嫌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涉嫌存在未向交易当事人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行为。 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执法二科初步核查符合立案条件,于2026年5月9日14时35分经批准立案后,对此案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 通过2026年5月13日对当事人北京链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和王军与赵铁健的授权委托人刘瑞的询问调查以及调取相关资料查明: 北京链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取得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编号:京经纪(2001)第0929号。 北京链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9日为顺义区阿凯笛亚庄园22号楼2层1单元201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并于当天服务买卖双方签订了该处房屋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居间服务合同等相关文件共同形成《房屋买卖业务签订文件合订本》。 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市场管理科对当事人为该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 北京链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顺义区阿凯笛亚庄园22号楼2层1单元201处房屋提供了经纪服务, 但在签订该处房屋的买卖合同与居间服务合同前,当事人未向出售方书面告知房屋交易税费,存在未与出售方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告知书》的情况。 在询问调查时,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明确表示,检查笔录是经其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的,该单位确实存在检查笔录中所述有关情况, 在签订该处房屋的买卖合同与居间服务合同前,未向出售方书面告知房屋交易税费,未与出售方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告知书》。 当时为该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是北京链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王军(编号:120181106637)和赵铁健(编号:30620231011100000906)。 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市场管理科已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开具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顺建)字[2026]第660043号,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该行为。 经复核,当事人已在规定责令改正期限前自行改正该行为,并提交了相关的情况说明和整改资料(当事人已与出售方补签了该处房屋的《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告知书》,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存在未向交易当事人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行为 (在签订该处房屋的买卖合同与居间服务合同前,未与该处房屋的出售方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告知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情节较轻(经核查已于责令改正前自行改正补签),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执法工作。 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6年5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对其为该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时,在签订该处房屋的买卖合同与居间服务合同前,存在未向交易当事人书面告知规定事项行为没有异议。 截至2026年05月21日,当事人未提出进一步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晰,违法证据确凿,违法情节较轻(已在责改期前自行改正)。
处罚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取中12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元): 12500.00
处罚机关: 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蒿玉峰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5-28
处罚公示期限: 2027-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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