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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顺建)字[2023]第660201-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汉禹
行政相对人代码:
违法事实: 2023年8月14日, 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执法科接到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市场管理科移转线索: 北京金色时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北平里23-1-101”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后,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为(该合同已遗失保存期限不足5年)。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执法科于2023年8月14日10时25分经批准立案后对此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通过2023年8月16日对当事人北京金色时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和陈汉禹的授权委托人金宪的询问调查以及调取相关资料查明: 北京金色时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取得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编号:京经纪(2006)第4264号。 北京金色时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2日在顺义李桥馨港庄园二区28号楼底商为“北平里23-1-101”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后形成了业务记录, 但北京金色时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该处房屋的经纪服务合同进行查验,并明确表示该合同不慎遗失,截至询问时止不足5年; 且有顺义住建委房屋交易市场管理科现场检查笔录为证,北京金色时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现场人员明确表示该处房屋的经纪服务合同已遗失不能提供查验。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北京金色时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北平里23-1-101”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后,存在未按照规定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为(该合同已遗失保存期限不足5年), 北京金色时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该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经纪人员是陈汉禹,陈汉禹已取得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业务员)编号:0432232。 该行为违法情节一般,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无其他从轻从重情节。 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3年8月18日向当事人北京金色时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和陈汉禹分别送达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对其存在未按照规定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为没有异议。截至2023年8月25日,当事人未提出进一步陈述和申辩的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认定北京金色时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清晰,违法证据确凿,违法情节一般。
处罚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处罚内容: 对北京金色时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该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经纪人员陈汉禹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10000.00
处罚机关: 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8-31
处罚公示期限: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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