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事实: |
你单位北京自如住房租赁有限公司系住房租赁企业,于2025年6月13日与房屋出租方张思红签订了关于北京市大兴区思邈路2号院5号楼11层一单元1102室的《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编号:BJGZWD209552501-03)。你单位为上述房屋租赁提供服务过程中,通过自如网站对外发布该套房源的面积信息为85㎡(网址为https://www.ziroom.com),与该套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明京(2017)大不动产权第0052938号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83.08㎡不符。通过2025年8月25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和你本人进行询问,你单位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你单位于2025年8月12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整改材料,经执法人员复核,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该违法行为,复核合格。你单位构成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情节一般的违法情形,未发现你单位有其他适用较轻或严重处罚的情节。你是你单位负责出租上述房屋、进行网站房源信息日常维护、带客户看房、签约、日常管理的住房租赁从业人员,是服务上述房源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本人有其他适用较轻或严重处罚的情节,违法情节一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