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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延建)字[2024]第72003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市易合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1147587253719
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23日,北京市延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收到了来访人陈秉芳反映北京市易合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交付中介费后产生款项纠纷问题,寻求协调解决。我委在与北京市易合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协调过程中发现北京市易合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与陈秉芳的《北京市存量房屋承购经纪服务合同》等业务材料。2024年09月25日09点44分至10点18分,北京市延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人员张永志(01001616031)、张露丹(01001616038)对北京市易合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为开展核查工作,并对授权委托人贲志宝进行核查笔录的询问,贲志宝承认收取过陈秉芳1万元的经纪业务前置收费,执法人员要求贲志宝2024年09月30日前提供陈秉芳相关《北京市存量房屋承购经纪服务合同》等业务材料,贲志宝2024年09月30日前未能如期提供。北京市易合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2024年10月15日15时40分北京市延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北京市易合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立案并展开调查。2024年10月24日北京市延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北京市易合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贲志宝进行调查询问,北京市易合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对违法行为予以承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处罚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以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20000.00
处罚机关: 北京市延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李清华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12
处罚公示期限: 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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