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2024年3月8日同出租人李桂兰、承租人梁靖琳双方签订了编号为JZL202403080192WA号《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合同,为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北太平庄管理所管理的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外太平街2号楼5单元8号的直管公房的房屋出租提供居间服务,收取居间服务费人民币5975元,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2024年12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单位送达了编号为京建法改(海房)字[2024]第760108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12月16日前改正上述行为。你单位已于2024年8月6日进行了解约退单处理,对上述行为进行了改正,于2024年12月16日提供了书面整改情况报告。2024年12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的执法人员进行了复核,你单位已按要求改正了上述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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