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事实: |
你(单位)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于2025年8月10日居间承租人张紫涵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将红狮家园9号楼4单元401房屋居间出租给张紫涵使用。经查,红狮家园9号楼4单元401为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住房项目,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你(单位)为公共租赁住房红狮家园9号楼4单元401提供住房租赁经纪服务。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12〕13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分配及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4〕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23号)等相关规定,红狮家园9号楼4单元401为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住房项目,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属于依法不得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违规为保障性住房提供居间服务。你(单位)存在的上述问题,属于为不符合规定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针对上述行为,本机关于2026年1月1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丰房)字[2026]第77000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6年1月1日,经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提交的《解约情况说明》进行复核,以及通过登录“丰台区接诉即办系统”,对12345热线(工单编号:热线-251209-031588)从办单位城市更新集团于2025年12月11日提交的承办结果进行查阅发现,你(单位)已于2025年12月5日与承租人张紫涵解除红狮家园9号楼4单元401租赁合同,承租人张紫涵已搬离该房屋并将该房屋腾退。你(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已按照《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所列的上述问题进行了立即整改。你(单位)已改正上述为不符合规定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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