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丰房)字[2026]第770003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邢杨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 违法事实: | 你作为北京弘阳盛远住房租赁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在公司委托代理的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建欣苑三里11号楼1单元401住房租赁业务中,于2025年11月17日签订合同当天,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形式以个人名义收取承租人刘建军缴纳的租金10730元的。你(单位)存在的上述问题,属于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收取费用,属于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违反相关禁止规定的行为。针对上述行为,本机关于2026年1月2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丰房)字[2026]第77000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6年1月2日,经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北京弘阳盛远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邢杨提交的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以及北京弘阳盛远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进行复核发现,从业人员邢杨已将以个人名义收取的承租人刘建军缴纳的租金10730元转至公司账户。你(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已按照《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所列的上述问题进行了立即整改。你(单位)已改正上述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违反相关禁止规定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个人名义承办业务或者收取费用 |
| 处罚内容: | 给予你作为北京弘阳盛远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元): | 3000.00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09 |
| 处罚公示期限: | 2027-01-09 |
| 关 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