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丰房)字[2026]第77000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铭洋住房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106676617836Y
违法事实: 你(单位)作为住房租赁企业,在委托代理的丰台区西府景园小区5号楼2单元1501室A号房住房租赁业务中,从业人员曹洋(从业信息卡号;0477430)未在其提供服务的丰台区西府景园小区5号楼2单元1501室A号房住房租赁合同上签字、注明从业信息卡号。你(单位)存在的上述问题,属于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实名从业的行为。针对上述行为,本机关于2026年1月21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丰房)字[2026]第77002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6年1月21日,经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提交的《合租出租合同》,以及《整改报告》进行复核发现,你(单位)从业人员曹洋已在其提供服务的丰台区西府景园小区5号楼2单元1501室A号房住房租赁合同上签字、注明从业信息卡号。你(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已按照《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所列的上述问题进行了立即整改。你(单位)已改正上述未按规定实名从业的行为。
处罚依据: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卡;从业人员应当持卡实名从业,并在其提供服务的住房租赁合同上签字、注明从业信息卡号
处罚内容: 给予北京铭洋住房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元): 10000.00
处罚机关: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刘艳红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30
处罚公示期限: 2027-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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