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丰房)字[2026]第77000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汇馨住房租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106MAE80DRE16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24年12月17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住房租赁业务。2025年5月18日,你(单位)作为出租方与承租人戴颖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丰台区榆树庄园A区3号楼3单元601号住房出租给戴颖使用。截至上述合同签订之日,你(单位)作为住房租赁企业,自2024年12月17日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未取得北京市住房租赁企业备案证书。你(单位)存在的上述问题属于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针对上述行为,本机关于2026年4月1日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丰房)字[2026]第770030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改正该行为,逾期未改正将依法进行处罚。因通过直接、留置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丰房)字[2026]第770030号),2026年4月3日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通过挂号信函方式向你(单位)注册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67号6号楼2层A2081(邮件编号:XA53290948011)和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闫佳欣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兴城市东辛庄镇东辛庄村中兴路路东2号(邮件编号:XA53290947611),分别邮寄《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丰房)字[2026]第770030号)。经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登录“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件号查询系统查询发现,信函XA53290948011,2026年4月5日已代收。信函XA53290947611,2026年4月5日已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闫佳欣本人签收。2026年4月16日和2026年4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单位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逾期规定期限7日以上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复核不合格。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其他适用从轻、从重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依据: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七条,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处罚内容: 给予北京汇馨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元): 100000.00
处罚机关: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闫佳欣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6-22
处罚公示期限: 2027-06-22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