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丰房)字[2026]第77001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乐乎葆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原北京乐乎葆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106MA01957N3H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24年3月25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住房租赁业务。2026年2月28日,你(单位)作出出租方与承租人朱丰文签订《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将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葆台北路八号院一区一号楼四单元独栋7,房间号706-1出租给朱丰文使用,在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葆台欣葆家园A-1#回迁安置楼D单元乐乎城市青年社区欣葆家园店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截至上述合同签订之日,你(单位)作为住房租赁企业自2024年3月25日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未取得北京市住房租赁企业备案证书。你(单位)存在的上述问题,属于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你(单位)已开展经营业务。针对上述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本机关于2026年3月18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丰房)字[2026]第770047号),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4月19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6年4月20日,经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对你(单位)提交的《名称变更通知》和《北京市住房租赁企业备案证书》进行复核发现,你(单位)已向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北京市住房租赁企业备案证书。你(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已按照《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所列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你(单位)已改正上述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
处罚依据: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七条,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处罚内容: 给予北京乐乎葆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原北京乐乎葆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元): 10000.00
处罚机关: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胡琦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4-28
处罚公示期限: 202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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