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丰房)字[2026]第77001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浩达行住房租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106MA0087T71U
违法事实: 你(单位)作为住房租赁企业,于2024年12月13日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刘滨签订《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将丰台区四方景园三区5幢2单元11层1102号住房出租给刘滨使用。你(单位)在委托代理的丰台区四方景园三区5幢2单元11层1102号住房租赁业务中,存在收取承租人刘滨缴纳的住房租赁押金5000元,未按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的行为。你(单位)存在的上述问题,属于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押金托管的行为。针对上述行为,本机关于2026年4月30日11时30分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丰房)字[2026]第770054号),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4月3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6年4月30日14时40分,经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北京市房屋租赁监管平台”对丰台区四方景园三区5幢2单元11层1102号住房租赁押金托管情况进行查询的方式,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押金托管的行为进行复核发现,北京浩达行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已完成丰台区四方景园三区5幢2单元11层1102号(丰台区四方景园三区5号楼11 层2单元1102)住房租赁合同备案,且已将收取承租人刘滨缴纳的住房租赁押金5000元,按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你(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已按照《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所列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你(单位)已改正上述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押金托管的行为。
处罚依据: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按照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
处罚内容: 给予北京浩达行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元): 20000.00
处罚机关: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吴磊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5-12
处罚公示期限: 2027-05-12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