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事实: |
你(单位)作为住房租赁企业,在委托代理的丰台区丰台西路45号院3号楼4层9-401号住房租赁业务中,存在住房租赁合同未按规定提交登记备案的问题。你(单位)存在的上述问题属于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交登记备案的行为。针对上述行为,本机关于2026年5月20日15时30分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丰房)字[2026]第770060号),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5月25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6年5月26日10时00分,经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对你(单位)提交的《北京市住房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备案证明编号:ZL2026丰067121号)进行复核发现,你(单位)已于2026年5月25日,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住房租赁合同在线签约,将丰台区丰台西路45号院3号楼4层9-401号住房租赁合同提交登记备案。你(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已按照《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所列的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你(单位)已改正上述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交登记备案的行为。
另,2026年6月1日10时20分,经本机关执法人员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平台”,对北京博安嘉业住房租赁有限公司的处理处罚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自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1日期间,北京博安嘉业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未因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交登记备案(职权编码C1671100)的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过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的情况。你(单位)在委托代理的丰台区丰台西路45号院3号楼4层9-401号住房租赁业务中,存在住房租赁合同未按规定提交登记备案的问题,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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