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丰房)字[2026]第770022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何露琼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 违法事实: | 你作为北京卓曦住房租赁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在公司委托代理的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广渠东路98号荔枝公寓(广渠路店)8119住房租赁业务中,于2026年3月27日,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形式以个人名义收取承租人牛方缴纳的租金2300元。你(单位)存在的上述问题,属于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收取费用的行为。针对上述行为,本机关于2026年7月1日15时30分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丰房)字[2026]第77006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6年7月1日16时00分,经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北京卓曦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何露琼提交的公司账户《入账回单》复印件进行复核发现,从业人员何露琼已将以个人名义收取承租人牛方缴纳的租金2300元转至公司账户。你(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已按照《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所列的上述问题进行了立即整改。你(单位)已改正上述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收取费用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个人名义承办业务或者收取费用 |
| 处罚内容: | 给予你作为北京卓曦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元): | 3000.00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7-09 |
| 处罚公示期限: | 2027-07-09 |
| 关 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