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丰房)字[2026]第77002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吴迪
行政相对人代码:
违法事实: 你作为北京嘉弘住房租赁有限公司的原从业人员,在公司委托代理的丰台区聚源阳光新城小区3号院7号楼1单元501室住房租赁业务中,于2025年2月18日,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形式以个人名义收取承租人缴纳的租赁定金3800元。你(单位)存在的上述问题,属于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收取费用的行为。针对上述行为,本机关于2026年7月6日15时30分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丰房)字[2026]第77007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6年7月6日16时00分,经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调取丰台区聚源阳光新城小区3号院7号楼1单元501室业主白志华(13901159405)手机银行收款记录截图进行复核发现,北京嘉弘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原从业人员吴迪,已于2025年2月22日,通过其爱人孙晶银行账户(账号:6228480538203292775)转账的形式,将上述租赁定金3800元及其他房屋租金转至业主白志华。你(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已按照《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所列的上述问题进行了立即整改。你(单位)已改正上述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收取费用的行为。
处罚依据: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个人名义承办业务或者收取费用
处罚内容: 给予你作为北京嘉弘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原从业人员,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元): 3000.00
处罚机关: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7-23
处罚公示期限: 2027-07-23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