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事实: |
你(单位)作为住房租赁企业,于2026年4月1日作为租赁代理机构与承租人魏家胜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丰台区首科花园C区3号楼105住房出租给魏家胜使用。你(单位)在委托代理的丰台区首科花园C区3号楼105住房租赁业务中,存在收取承租人魏家胜缴纳的住房租赁押金500元,未按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的行为。你(单位)存在的上述问题,属于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押金托管的行为。针对上述行为,本机关于2026年8月10日15时30分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丰房)字[2026]第770076号),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8月12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6年8月13日10时00分,经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北京市房屋租赁监管平台”对丰台区首科花园C区3号楼105住房租赁押金托管情况进行查询的方式,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押金托管的行为进行复核发现,北京恒远置家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已完成丰台区首科花园C区3号楼105住房租赁合同备案,且已将收取承租人魏家胜缴纳的住房租赁押金500元,按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你(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已按照《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所列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你(单位)已改正上述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押金托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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