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事实: |
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北京市海淀区半壁店地区某项目防水保温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于2025年12月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某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工程合同,签约合同价为9816747.56元。同月,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胡某宁签订了建筑工程项目内部经营管理协议,将上述工程整体转包给胡某宁个人进行施工和管理,约定由胡某宁实行包工包料施工模式,全权负责该工程施工内容,按项目最终结算的利润共享。该工程开工后,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派驻任何管理人员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现场管理人员和工人由胡某宁自行招募进场施工;管理人员和工人工资、以及材料采购和机械租赁费用均由胡某宁支付。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第(四)项“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应当认定为转包的情形。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构成将工程转包的行为。截至目前,未发现该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未发现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违法所得;未发现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适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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